国际投资仲裁 · M1 · 按 BUCG 撞门的顺序走,不按教科书顺序
读这一章前,先握五个词:BIT=两国互相给投资者买的保险单;同意=国家事先说"你可以告我";管辖=仲裁庭有没有权力审;可受理性=有权力,但现在能不能审;MFN=你给第三国更好的待遇,也得给我。记不住没关系,下面每个词都会在它该出现的时候再出现一次。
2006 年,北京城建集团在也门中标,建萨那国际机场的新航站楼。合同额超过一亿美元。
施工到一半,工地被军队和安保人员围了。员工被殴打、扣押,设备进不去,工程停摆。
BUCG 说:也门政府没有履行东道国的义务。它去了 ICSID(ARB/14/30),依据是中国—也门 BIT。
也门没有慌。它没有说"我不认账"。它说了三句话。
第一句:你根本不是"外国投资者"。你是中国国企,是政府的代理人。
第二句:你告的事,不在条约允许仲裁的范围内。中国第一代 BIT 只同意把"关于征收补偿额的争端"提交仲裁;你告的是"有没有违法、有没有征收"。
第三句:就算前两句都不对,你也不能靠 MFN 把别的条约里更宽的仲裁条款搬过来。
一个主权国家,白纸黑字签了条约,为什么还能在门口把案子挡下来?
如果 BUCG 连门都进不去,那份"保险单"到底保了什么?
先别往下读:三句话里,你觉得哪一句最致命?为什么?写下来,读完再回来看。
国家不会因为"你被坑了"就自动坐上被告席。
仲裁庭的权力,来自国家的同意:国家事先说"你可以告我"。
同意可以来自三个地方:条约、合同、国内法。这一章只走条约这条路。
如果走 ICSID,还要过《ICSID 公约》第 25 条:它要求争端是"直接由投资产生的法律争端",双方同意,申请人符合国籍要求,投资在东道国领土内。这是 ICSID 自己的入口,和条约里的同意不是一回事。
但条约的同意有范围。有的写"all disputes concerning the investment",几乎什么都能告;有的只写"关于征收补偿额的争端",窄得多;还有的只列几类事项。
这个差别不是纸面上的。2003 年签署、2005 年生效的中国—德国 BIT 把同意写成"与投资有关的任何争端";同样一家中国公司,在德国投资和在也门投资,能告的范围可能完全不同。
所以门不是一道,是五道:同意、属人、属物、属时、可受理性。前四道是管辖门;第五道是可受理性(不是管辖)——这个区别,第七节展开。
教科书按"同意→属人→属物→属时→可受理性"排;下面按 BUCG 撞门的顺序走:它先被问"你是谁",再被问"你告的事我同意了吗",然后才是"你投的东西算不算"。顺序不同,五道门不变。
这个顺序不是随意的。也门先打"你不是投资者",是因为这一拳最省力:如果申请人资格都不成立,后面的门根本不用开。
也门的第一句话最狠:你是国企,所以你不是投资者。
这句话听起来有道理。国企是国家的,国家又是条约的签约方;让一个国家去告另一个国家,这不乱套了吗?
但"国企"这个身份,本身不决定答案。
仲裁庭看的是:这个实体在具体交易里,到底在干什么。
它有没有履行政府职能?有没有受国家指示?有没有以国家身份行事?这三个问题,叫 Broches 测试。
BUCG 是通过公开招标拿的项目,按商业合同施工,没有在履行政府职能。所以它是商业承包商,不是国家代理人。
属人这关,BUCG 过了。
但这里有一个反例。 Tokios Tokelės v. Ukraine(ICSID ARB/02/18,2004):一家注册在立陶宛的公司,99% 由乌克兰人持有。
多数仲裁员按注册地说:它是外国投资者。Weil 仲裁员反对,说这是"形式压倒实质"。
同样的结构,不同的庭可能得出不同结论。属人不是算术题。
自然人看国籍。双重国籍、真实联系、永久居留,都可能成为争点:一个人可能同时被两国主张为本国国民,也可能因为长期住在东道国,被说成"其实不是外国人"。
一条硬规则先记住:《ICSID 公约》第 25(2)(a) 条把"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"的人排除在外;双重国籍时,仲裁庭通常看"真实联系"或"有效国籍",不是看护照数量。
先判断:如果 BUCG 是一家中国民企,而不是国企,属人这关会更容易还是更难?为什么?
BUCG 过了第一关,也门换了第二句:你告的事,不在同意范围内。
中国—也门 BIT 第 10(2) 条只写"关于征收补偿额的争端"。
也门的读法是:你只能告"赔多少";"有没有征收、违不违法",不在这条里。
这个读法有一个很硬的支持:责任都没定,哪来的补偿额?
但 BUCG 反过来说:要算补偿额,前提就是先确定有没有征收、合不合法;所以这条同意,必然覆盖责任和数额。
仲裁庭接受了 BUCG 的解释(2017 年 5 月 31 日管辖决定)。这是它赢的第二道门。
但同意不能靠 MFN 变宽。
BUCG 还想从也门—英国 BIT 里搬来更宽的仲裁条款。
仲裁庭说:不行。MFN 管的是"投资待遇",不是"争端解决同意";同意必须是明确的,不能靠 MFN 推定。
这就是 Plama v. Bulgaria(2005)、Impregilo v. Argentina(2011)一路的立场:MFN 不能创造同意。
这条线不是没有争议:Maffezini v. Spain(2000)曾经允许用 MFN 搬来更便利的程序条件;Plama、Impregilo、BUCG 把这道门收窄了。写案例分析时,先说"你走的是实体待遇,还是程序同意",再引案子。
也门在 MFN 上赢了一局。
停一下:如果你是 BUCG 的律师,你会怎么解释"补偿额"?"赔多少"和"有没有",哪个在先?
BUCG 在也门修机场。有合同、有设备、有几百号人干了两年。它说:这是我的投资。
你大概会觉得:这当然算。
但条约里的"投资"两个字,不是"投了钱"就算。它有一道自己的门。
先看条约怎么写。中国—也门 BIT 用的是资产型定义:投资指"各种资产",后面列了动产、不动产、股权、债权、合同权利、知识产权、许可。
你读这条会觉得:什么都算。
问题就出在"什么都算"。如果一笔一次性买卖也算投资,那任何一个跟东道国做过生意的外国公司,都能因为货款纠纷去告国家。条约不想开这么大的口子。
于是仲裁庭要找一个"不是什么都算"的标准。
把标准归纳得最清楚的是 Salini v. Morocco(ICSID ARB/00/4,2001)。意大利公司修高速公路,摩洛哥说这是普通工程合同。
仲裁庭没有只看合同名字。它问了四件事:有没有真的投入?有没有持续一段时间?有没有承担风险?有没有给东道国留下发展?
四个问题指向同一个画面:钱要"沉"在东道国,不是"过"一下就走。
但这里有一个反转。
Salini 不是条约原文。它是仲裁庭从公约序言和旧案里归纳出来的"基本特征"。有些庭把它当成四道门槛,结果出了事。
MHS v. Malaysia(ICSID ARB/05/10)就是这样。打捞一艘沉船,捞上约两万四千件瓷器,仲裁员说:打捞没有"对经济发展的贡献",不算投资,拒绝管辖。
2009 年 4 月 16 日,撤销委员会把这份裁决撤了。理由是:你把"特征"当成了"要件",而且没有先看条约自己的定义——英国—马来西亚 BIT 明确把"有金钱价值的合同请求权"写进了投资。
所以四要件不是清单,是四个观察点。你用它来问"这笔钱有没有沉下来",不是用它来数"够不够四条"。
反方向也有案子。Fedax v. Venezuela(ICSID ARB/96/3,1997):荷兰公司手里有一叠委内瑞拉政府的期票,政府不付钱。仲裁庭说:期票有期限、有利息、有主权违约的风险,算投资。
所以不是"货物不算、金融就算",还是那四个观察点。
现在回到 BUCG。机场建设合同:有投入,干了两年,有战争和政局的风险,留下了一座航站楼。四个观察点都过。
属物这关,它过了。
但"过"不等于"赢"。 下一道门问的是时间:这份条约,管不管这场争端?
BUCG 的项目 2006 年开始,中国—也门 BIT 2002 年生效。时间上没问题。
但"时间"仍然是很多案子的死穴。
关键问题是:争端是什么时候"发生"的?是措施作出那天,是损失显现那天,还是磋商失败那天?
Ping An v. Belgium(ICSID ARB/12/29,2015)是一个中国读者必须知道的例子。中国内地投资者 Ping An 依据旧条约通知了争端;新条约生效后,它想用新条约告,仲裁庭说:新条约不溯及既往,管不到。
还有持续行为:征收是一刻,还是一段?如果措施持续,争端可能被视为持续发生;但临界日期一旦定错,整个案子出局。
这关 BUCG 没打起来,但你不能不知道。
前四关问的是"有没有权力";这一关问的是"有权力,但现在能不能审"。
这就是管辖和可受理性的区别。管辖缺陷不可治愈;可受理性可以治愈——冷却期没等够,等够了就能再告。
常见的可受理性问题:冷却期、当地救济、岔路口(走了国内法院,就不能再回来仲裁)、放弃其他救济、平行程序、滥用程序、时效。这一章只用 Philip Morris Asia 走一遍"滥用程序";其余几项只要先知道它们问的是"现在能不能审",具体判例和条号在 02 索引的 D14–D16 里查。
东道国也可以在实体之前先打管辖,这叫初步反对。它省时间,也省面子:不用讨论"我有没有违约",先讨论"你有没有资格告我"。
Philip Morris Asia v. Australia(PCA Case No. 2012-12,2015 年管辖裁决)是滥用的典型。澳大利亚要推平装烟,Philip Morris 把亚洲业务重组到香港公司,想借香港—澳大利亚 BIT 告澳大利亚。
仲裁庭说:重组发生在争端可预见之后,是滥用程序,拒绝管辖。
注意:这个案子只有管辖裁决,没有实体裁决,不能当征收/FET 先例。
BUCG 案里,可受理性不是主战场。但 2018 年程序终止,没有实体裁决——赢了管辖,不等于赢了案子。
还有一条岔路,常常和"同意"缠在一起。
东道国不付工程款,是合同问题;只有把它上升到"征收""FET""伞条款",才是条约问题。
Vivendi v. Argentina(ICSID ARB/97/3,2002 年撤销决定):合同请求和条约请求可以并存,但仲裁庭不能把合同请求当条约请求审;维持管辖但没裁条约请求,构成明显越权,后来被部分撤销。
SGS v. Pakistan(ICSID ARB/01/13,2003)/ SGS v. Philippines(ICSID ARB/02/6,2004):伞条款能不能把合同承诺升格为条约义务?两案结论不同——窄解释 vs 宽解释,关键看条款怎么写。
BUCG 提的是条约请求,不是纯合同请求;所以它进的是条约的门。
这一节不增加第六道门。它问的是一个更前面的问题:你告的是条约,还是合同?诉因错了,五道门都过了,也进不了实体。
写案例分析时,先问一句:这个请求的诉因是什么?
回到 BUCG。
它赢了属人(国企按商业职能测试是投资者),赢了属物(机场建设合同是投资),赢了同意的范围("补偿额"条款覆盖责任和数额),输了 MFN(不能搬来更宽的仲裁条款)。
它进了门。
但 2018 年,程序终止,没有实体裁决。所以它没有拿到"也门违没违约"的答案,也没有拿到赔偿。
程序终止不等于败诉。它可能是和解、撤诉,也可能是费用或程序原因;BUCG 案没有公开完整原因。你能确定的只有一件事:它进了门,但没有走到判决。
这就是这道门的残酷:门只决定"能不能审",不决定"谁对谁错"。
它也回答了开头的问题:国家签了条约,不等于把所有门都打开;它只打开了条约写明的那些门。
这一章有三个一犯就掉档的误判:
用三分钟,不看笔记,讲清五件事:
讲不出,回到对应的小节;不要往下翻。
M2《什么算"投资"?》——这一章只是把"投资"当门槛;下一章会把 Salini、合法性、条约选购、空壳公司和"三代 BIT"的差别拆开讲。
你会看到,同一个"投资"两个字,能让一个案子进门,也能让它出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