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投资仲裁 · M2 投资定义与条约选购 · 2026-11-02

第二章:什么算“投资”?

国际投资仲裁 · M2 · 投资定义、Salini 与条约选购


读这一章前,先握五个词:属物管辖(ratione materiae)=仲裁庭先问"你投的东西算不算条约保护的投资";投资定义=条约里那张"什么受保护"的清单;Salini 四要件=投入、期间、风险、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,它是判例归纳,不是条约明文;合法性要件=欺诈、行贿取得的"投资"不受保护;条约选购(treaty shopping)=通过重组把自己放进更有利的条约,合法与滥用只差一个时间点。

一、两张欠条,一张算投资,一张不算

1996 年,荷兰公司 Fedax 手里有一叠委内瑞拉政府发行的期票(promissory notes)。期票到期,委内瑞拉不付钱。

Fedax 去 ICSID 告它,依据是荷兰—委内瑞拉 BIT。委内瑞拉说:期票不是"投资",只是普通的债权凭证,ICSID 没有管辖权——管辖权(jurisdiction)就是指"这个庭有没有权力审这个案子"。

仲裁庭说:是投资。

2009 年,瑞士公司 Romak 给乌兹别克斯坦的国有粮食进口商供应小麦。货款没付清。

Romak 先在 GAFTA(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)拿到一份胜诉裁决,金额超过一千万美元;去乌兹别克法院申请执行,被拒。

Romak 转身去 PCA(常设仲裁法院),依据瑞士—乌兹别克 BIT 告乌兹别克斯坦。仲裁庭说:这不是投资,我们不管。

两张欠条,都是国家(或国家控制的企业)欠外国公司的钱。一张进了门,一张被挡在门外。

为什么?

如果你说"因为期票是金融工具,小麦是货物",那只是把答案换了个说法。真正的问题是:条约里的"投资"两个字,到底在保护什么?

这一章要解的谜题,就是这条界线。

用保单的话说:这一章在问"保什么"——不是所有钱都保,只有"沉下来的钱"才保。

先别往下读:如果让你来判,你觉得哪一张更像"投资"?把你的理由写下来——是"投了钱",是"有合同",还是"国家欠钱不还"?读完这一章再回来看,你的理由会暴露你用的是哪一层标准。


二、旧答案:三种听起来都对、其实都会错的说法

第一种:投了钱就是投资。
这是最朴素的直觉。但 Romak 投了钱——小麦有成本,还拿到了胜诉裁决——还是不算。说明"投入"只是必要条件,不是充分条件。

第二种:条约写了"任何资产",就什么都算。
很多 BIT 的投资定义确实很宽:"every kind of asset",后面列股权、合同权利、金钱请求权、知识产权、许可。但宽定义只是入口宽,不是没有边界。条约还要过合法性、属人、属时、属地;《ICSID 公约》第 25 条还要求争端"直接由投资产生"。

第三种:拿到胜诉裁决,就等于有了投资。
Romak 恰好证明了反面:GAFTA 裁决把合同权利"固定"下来,但没有把一笔货物买卖"变成"投资。裁决是债权的证据,不是投资的性质。

三种说法错在同一个地方:它们都在看"钱",没有看"钱变成了什么"。


三、第一层:条约怎么定义"投资"

属物管辖(ratione materiae)问的是:争议标的,是不是条约保护的"投资"。它是五道门里的第三道;在 M1 里它只是一个格子,这一章把它拆开。

先把这一章的五层说清楚:它们不是五个"投资定义",是五道筛子。前三层筛"东西"(定义、客观特征、合法性),第四层筛"人、时、地",第五层筛"动机"(你是真投资,还是为了告状才重组;条约选购就住在这里)。五层都服务于同一个问题:这笔资产能不能受保护。

投资条约的写法,主要有两种,外加一种混合型。

资产型定义(asset-based):先给一句"投资指各种资产",再列清单——动产、不动产、股权、债权、合同权利、知识产权、许可、商誉。中国绝大多数 BIT 是这种。好处是宽,坏处是边界模糊。

企业型定义(enterprise-based):以"设立或取得企业"为核心,再把企业的资产、债务、股权纳入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(NAFTA)第 1139 条是典型。它更像"开公司",而不是"持有资产"。

还有混合型,以及把"投资"限定为"依东道国法律设立"的定义。

关键判断:定义宽,不等于保护无限。定义只回答"原则上什么可以进来",不回答"这一笔具体能不能进来"。后者要看客观特征、合法性、时间、地点。

中国条约的三代差别(B10):

这个世代差,直接决定"同一笔投资,在哪份条约下能进门"。


四、第二层:客观特征——Salini 是体检指标,不是准入清单

M1 只用 Salini 判断"机场合同算不算投资";这一章要问的是另一个问题:Salini 到底是门槛,还是特征?

Salini 四要件是四个观察点:投入(contribution)、一定的期间(duration)、风险(risk)、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贡献(contribution to development)。它回答的是:条约没有给"投资"下定义,或者定义很宽时,怎么判断这一笔到底算不算。

2001 年 7 月,Salini 诉摩洛哥(ICSID ARB/00/4)。意大利公司修高速公路,摩洛哥说这是普通工程合同,不是投资。仲裁庭在管辖决定里归纳出这四个"基本特征"。

注意三件事。

第一,Salini 不是条约明文。它是仲裁庭从《ICSID 公约》序言和此前的 Fedax 等案里归纳出来的。所以它不是"法律规定的四道门槛",而是"判断有没有投资的四个观察点"。

第二,它一开始就被当成"特征",不是"要件"。Salini 庭自己用的词是 basic features。后来有些庭把它变成硬门槛,问题就来了。

第三,MHS 案把这个争论打到了撤销层。MHS 诉马来西亚(ICSID ARB/05/10):打捞一艘沉船,捞上约两万四千件瓷器,合同约定服务费是拍卖所得加未售出物品估值的七成。

独任仲裁员 Michael Hwang 在 2007 年裁决:打捞合同没有"对东道国经济发展的贡献",不算投资,拒绝管辖。

2009 年 4 月 16 日,撤销委员会以"明显越权"为由撤销了这份裁决,理由是:仲裁员把 Salini 的特征提升成了管辖要件,而且没有先看英国—马来西亚 BIT 自己的投资定义——该定义明确包括"有金钱价值的合同请求权"。Shahabuddeen 仲裁员 dissented,认为经济发展标准应当保留。

这就是"Salini 之争"的形状:它不是"四要件对不对",是"四要件是门槛,还是考虑因素"。

Romak 站在哪一边?它没有把 Salini 当清单,但它说:即使条约没定义,"投资"仍有客观特征;一笔一次性货物买卖,缺少期间、缺少投资风险、缺少与东道国发展的持续联系,所以不是投资。它还把"商业风险"和"投资风险"分开:货物价格波动的风险,是交易风险,不是把资本沉在东道国的那种风险。

Philip Morris v. Uruguay(2016)后来把话说得更白:Salini 四要素不是"强制性的法律要件",而是"典型特征",可以帮助识别投资,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能用来排除投资。

判断:不要问"这笔钱满不满足四条",要问"这笔钱有没有沉下来、有没有承担非商业风险、有没有在东道国留下可持续的东西"。四条是体检指标,不是准入清单。

把常见的五类资产放在一起,你会看到这四个观察点怎么用:

资产类型 投入 期间 非商业风险 留下什么 常见结论
股权 有 长期 有 企业、就业、税基 通常是投资
政府期票/贷款 有 看期限 有(主权违约) 资金用于公共项目 可能是投资(Fedax)
工程/服务合同 有 有 有 固定资产 通常是投资(Salini)
一次性货物买卖 有 短 主要是商业风险 货物转移,无持续存在 通常不是(Romak)
知识产权许可 有 看期限 有 技术、品牌、渠道 可能是投资

(手机上可左右滑动看完整表。)

这张表不是答案,是提问的顺序。 同样一行,换一个条约、换一个期限、换一个控制结构,结论就可能变;它的作用是让你在写 memo 时知道先问什么,而不是背结论。


五、第三层:合法性——脏钱不受保护

合法性要件回答的是:通过欺诈、行贿、违法取得的"投资",还受不受条约保护。

条约保护的是"投资",不是"通过违法取得的债权"。三个案子。

Inceysa v. El Salvador(ICSID ARB/03/26,2006 年裁决):投资者在投标中提供虚假信息、伪造文件。仲裁庭说:这不属于条约保护的投资——因为条约只保护"依东道国法律作出"的投资。

World Duty Free v. Kenya(ICSID ARB/00/7,2006 年裁决):投资者为拿到机场免税店合同,向肯尼亚总统行贿。仲裁庭说:基于腐败的请求不能支持,"干净的手"是国际公共政策。

Phoenix Action v. Czech Republic(ICSID ARB/06/5,2009 年 4 月 15 日裁决):以色列公司 Phoenix 在捷克两家公司已经陷入国内诉讼之后,把它们的权益转到自己名下,然后依以色列—捷克 BIT 告捷克。仲裁庭说:这不是真正的投资,是为了诉讼而制造的国籍;构成对 ICSID 制度的滥用,费用全部由申请人承担。

注意边界:合法性既可以被打成管辖问题,也可以被打成可受理性或实体问题;不同庭的标签不统一。写案例分析时,先说"这个异议打的是哪一层",再说"它成不成立"。把标签当结论,是这一章最容易犯的错。


六、第四层:谁的投资、什么时候、在哪

投资定义不是唯一门槛。同一笔钱,可能因为持有者、时间、地点而进出。

(一)谁持有:法人、股东、间接投资

法人看三个连接点:注册地、seat(实际管理地)、控制。Tokios Tokelės v. Ukraine(ICSID ARB/02/18,2004 年管辖决定):M1 已经讲过——公司注册在立陶宛,99% 由乌克兰人持有,多数仲裁员按注册地放行,Weil 反对,说这是"形式压倒实质"。这里只补一个问题:如果这家公司是空壳,注册地还够吗?

空壳公司:注册地在你想要的国家,实际经营、控制、钱都在别处。Tokios 按注册地放行;Phoenix 为诉讼而设,被当成滥用;拒绝授益则是条约给东道国的反制。三种工具,问的是同一个问题:公司背后的"人"是谁?

股东能不能自己告?可以,但要看条约怎么写、损失是不是反射损失(公司受损、股东价值跟着跌的那部分)。CMS v. Argentina、Enron v. Argentina 都处理过这类请求:股东可以就自己的损失索赔,但不能把公司的损失重复计算。

举个具体的:政府没收了公司的厂房,公司受损,股东手里的股份跟着贬值——这部分是反射损失,股东不能把"厂房的损失"再算一遍。

但如果政府强制转让股东自己的股份、或者截留本该分给股东的分红,那就是股东的直接损失,可以单独索赔。

写案例分析时,先问一句:你告的是"我的损失",还是"公司的损失"?

间接投资:Tza Yap Shum v. Peru(ICSID ARB/07/6)是一个中国读者必须知道的案子。香港居民 Tza Yap Shum 通过全资公司持有秘鲁 TSG 约 90% 股权;秘鲁税务局冻结公司账户。秘鲁说:间接持股不算投资。

仲裁庭 2009 年 6 月 19 日管辖决定:ICSID 公约不区分直接与间接投资,中国—秘鲁 BIT 也没有排除,所以股权和间接投资受保护;第 8(3) 条"涉及征收补偿额"应读作"包括但不限于",覆盖"有没有征收";但 MFN 不能扩大管辖。

2011 年实体裁决认定构成间接征收,赔约 78.6 万美元;2015 年撤销申请被驳回。

这个案子说明两件事:第一,间接持股可以算投资;第二,中国第一代 BIT 的窄条款,未必像字面那么窄——同一种写法的条款,BUCG 和中国黑龙江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诉蒙古(China Heilongjiang v. Mongolia,PCA Case No. 2010-20,2017 年)得出了相反结论——后者按字面读,认为仲裁庭只能审"赔多少",拒绝管辖。

条约怎么写是一回事,仲裁庭怎么读是另一回事。

(二)什么时候:属时

M1 已经讲过 Ping An v. Belgium:新条约不溯及既往,争端在旧条约下已经通知,新条约管不到。这里只补两点:

(三)在哪:属地

投资要在东道国领土内,措施要触及该投资。《ICSID 公约》第 25 条和大多数 BIT 都写"in the territory";"领土内"不是只看注册地,要看资产实际落在哪、措施打到哪。跨境金融资产、离岸控股、数据与知识产权,都会让"属地"变得不清楚。

比如:一家公司在开曼注册、在香港持股、在秘鲁运营,政府查封的是秘鲁的子公司的账户——投资算落在哪?再比如:一项专利在母国登记,但在东道国被强制许可——措施触及的是"东道国境内的使用权",还是"母国的专利权"?写案例分析时,先画一张"钱从哪来、经过谁、落在哪"的图;图画不清,属地就一定写不清。

(四)拒绝授益

拒绝授益(denial of benefits)是东道国拒绝给某些投资者条约保护的权利,通常针对"空壳 + 第三国控制"。但它不是随时可用的万能牌:ECT(《能源宪章条约》)第 17 条要求事先行使并通知,仲裁庭对时间条件很严(Plama、AMTO)。它和"滥用程序"不同:前者是条约给国家的门,后者是仲裁庭对投资者的审查。

Plama v. Bulgaria 和 AMTO v. Ukraine 都把"什么时候行使"当成关键:不能在争端发生后才补一张拒绝通知。


七、第五层:条约选购——合法规划与滥用只差一个时间点

条约选购(treaty shopping)是投资者通过重组,把自己放进保护更有利的条约。这本身不违法,叫国籍规划(nationality planning)。界线在时间点:

Phoenix:争端已经存在,买过去告,滥用。
Philip Morris Asia v. Australia(PCA Case No. 2012-12,2015 年 12 月 17 日管辖裁决):M1 已经用它讲过滥用程序——澳大利亚要推平装烟,Philip Morris 把亚洲业务重组到香港公司,重组发生在争端可预见之后,仲裁庭拒绝管辖。这里只补一句:这个案子只有管辖裁决,没有实体裁决,不能当征收或 FET 先例。

判断:不要问"重组合不合法",要问"重组发生在什么时候、为了什么"。时间点是最硬的证据。


八、代价:定义越宽,问题越多

这一节不回避代价。

这五条不是五件事,是同一条线的五个代价:定义越宽,进门越容易,出门越难;定义越窄,国家越安全,投资者越没底。M3 会接着问:进了门、认了投资,国家把你的使用或收益拿走,算不算征收?


九、谜题解:投资不是"钱",是"沉下来的钱"

回到 Fedax 和 Romak。

Fedax 的期票:有期限(跨财政年度、多年付息)、有回报(利息)、有风险(政府不付)、与公共工程和公共利益相连。它具备投资的客观特征。

Romak 的小麦:一次性买卖,价格风险是商业风险,没有持续投入,没有在东道国留下可持续的经济存在;GAFTA 裁决只是把合同权利固定下来,没有改变交易的性质。

所以界线不是"国家欠不欠钱",是:

这笔钱有没有沉在东道国、承担了非商业风险、并持续产生价值。

一句话:投资不是"钱",是"沉下来的钱"。

但这只是"特征判断",不是"公式"。不同条约、不同仲裁庭,会在边界上给出不同答案;这正是这一章要你学会的:不要找一条万能定义,要找一套能说明"为什么这个算、那个不算"的理由。


十、合上书,讲一遍

用三分钟,不看笔记,讲清五件事:

  1. 为什么 Fedax 的期票算投资,Romak 的小麦不算?用"四个观察点"讲。
  2. Salini 四要件是条约明文吗?MHS 为什么被撤销?
  3. 合法性要件解决什么问题?它可能被滥用成什么?
  4. 条约选购什么时候合法、什么时候是滥用?界线在哪?
  5. 中国第一代、第二代、第三代 BIT,对"投资"的保护差在哪?

讲不出,回到对应小节;不要往下翻。


十一、下一章

M3《什么算"拿走"?》——这一章只问"你投的东西算不算投资";下一章问"政府没有拿走你的财产,只让你没法用,算不算征收"。你会看到,投资定义只是第一道筛子,征收才是实体战的开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