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投资仲裁 · M3 征收与规制 · 2026-11-03

第三章:什么算“拿走”?

国际投资仲裁 · M3 · 征收、警察权与比例


读这一章前,先握五个词:征收=国家把财产拿走;间接征收=不拿走产权,但让你没法用;警察权=国家为公共健康、环境、安全做的善意规制,不赔;比例原则=措施和目的要相称;合法期待=你能合理指望的稳定,不是"法律永不改变"。

一、一个垃圾填埋场,和一条生态法令

M1 和 M2 问的是"你能不能进门";这一章开始问"进了门,国家有没有拿走你的东西"。

用保单的话说:这一章在问"什么算赔"——不是所有亏钱都赔,只有国家把你的使用或收益拿走,才触发理赔。

1990 年代,美国公司 Metalclad 在墨西哥圣路易斯波托西州建了一个危险废物填埋场。

它拿到了联邦环保许可,建完了。市里却拒绝发建设许可。后来州长又发了一条"生态法令",把填埋场周围约 18.8 万公顷划成永久生态保护区,说是为了保护仙人掌。

填埋场永远不能运营了。

Metalclad 依 NAFTA 第 11 章提起仲裁,走的是 ICSID(世界银行下的投资争端解决中心)附加便利程序(ARB(AF)/97/1)——"AF"是 Additional Facility,因为墨西哥不是《ICSID 公约》缔约国,走不了第 25 条那条路。

墨西哥说:我没有拿,我只是为了保护环境。

仲裁庭 2000 年裁决:这是间接征收。那条生态法令,"仅凭它的效果",就足以构成征收;动机不问。赔了约 1,670 万美元。

裁决之后,墨西哥还去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法院申请撤销(annulment:不是上诉,是有限的程序审查)。法院撤销了仲裁庭关于"透明度/FET"的那部分,也撤销了"拒发建设许可构成征收"的那部分;被维持的,只有"生态法令本身构成征收"。

所以这个案子的核心,最后只剩下那条法令。

先别往下读:如果一条保护环境的法令也能算"拿走",那政府还能不能管制?

二、先分清两种"拿走"

直接征收最好认:国家把产权拿走、国有化、强制转让。

间接征收难认:产权还在你名下,但你已经没法用、没法收益,或者被实质剥夺。

Metalclad 的仲裁庭给了一个很宽的效果标准:只要措施让所有者"全部或实质部分"失去了使用或合理预期的经济收益,就可能是征收——哪怕国家没有拿到好处。

这个标准后来被批评:它只看效果,不看目的。

所以后来的条约(比如美国 2012 年 BIT 范本)列了四个因素:经济影响、持续时间、对合理期待的干扰、措施的性质。

四个因素一起看,比单看效果稳。

但只按效果走,会得出一个荒谬结论:任何让投资者少赚钱的规制,都是征收。

所以后面还要看别的。

看什么?三个观察点:剥夺是不是"实质"的;是不是"持续"的;有没有踩到投资者"合理的、与投资相称的期待"。

三个都是程度问题,不是开关。

实务上,间接征收有三种常见形态。

第一种,剥夺使用和收益:产权还在,但不让运营。Metalclad 和 Tecmed 都是。

第二种,强制转让或挤出:逼你把股权卖给本国企业,或者用一连串措施把你挤走。这叫 creeping expropriation(渐进式征收)。

第三种,过度规制或许可撤销:名义上是管理,实际效果是永久封死。Tecmed 是(仲裁庭说:剥夺极端、不可逆);Philip Morris 是反例。

三种形态,最后都回到同一组观察点:效果、持续时间、期待、措施性质。

三、三个案子,两种答案

先看 Metalclad。那条法令把填埋场"永远"封死,而且和联邦此前的许可冲突。所以是征收。

再看 Tecmed(ICSID ARB(AF)/00/2,2003)。西班牙公司在墨西哥建垃圾填埋场,许可证到期,政府不续。仲裁庭说:剥夺必须是"极端的、不可逆的、永久的",才构成间接征收;这里符合,因为填埋场再也无法运营。

它还用了一个新工具:比例。

再看 Methanex(NAFTA,2005)。加拿大公司卖甲醇,甲醇是 MTBE 的原料;加州为了保护地下水,禁了 MTBE。Methanex 的生意受了重创。

仲裁庭说:这不是征收。加州的规定是非歧视的、为了公共目的、走了正当程序;这是国家的警察权。除非国家给过"我不会这样管制"的具体承诺,否则不赔。

Philip Morris v. Uruguay(ICSID ARB/10/7,2016)也是同一路。乌拉圭要求一个品牌家族只能卖一个变体(单一系列要求,SPR),图形警示占烟盒正反面的 80%(80/80)。Philip Morris 说这是征收。

仲裁庭说:这是善意的、非歧视的、比例适当的公共健康措施,属于警察权;而且要看"投资整体",不是单看某个商标。

把四个案子摆在一起,区别就出来了:

案子 措施 结果 关键理由
Metalclad 生态法令永久封死 征收 效果:永久剥夺;与联邦许可冲突
Tecmed 不续许可证 征收 极端、不可逆;比例失当
Methanex 禁 MTBE 不是征收 非歧视、公共目的、正当程序;无具体承诺
Philip Morris SPR + 80/80 警示 不是征收 善意、非歧视、比例;看投资整体

四、合法的征收,要过四道

如果一项措施被认定为征收,接下来问:它合法吗?

一般四道:为了公共目的;非歧视;走正当程序;给补偿。

四道全过,是合法征收,赔公平市场价值。缺一道,是非法征收,赔偿范围可能更大(M6 讲)。

四道各问什么?

公共目的:是为了公共利益,不是专门针对外资。

非歧视:同类情形,不能只坑外国人。

正当程序:通知、听证、申辩的机会。

补偿:按公平市场价值,及时、充分、有效。

四道里,补偿最容易量化,也最硬:不给钱,就是非法征收。公共目的和非歧视最难证:目的通常好说,难的是这个目的值不值得这么大的负担;非歧视则要找对比较对象。正当程序相对清楚:有没有通知、听证、申辩。

这里有一个常被忽略的点:公共目的不会让补偿义务消失。

Santa Elena v. Costa Rica(ICSID ARB/96/1,2000):哥斯达黎加为了建国家公园,征了美国投资者的海滩地产。仲裁庭说:环境目的很高尚,但征收就是征收,要赔。

ADC v. Hungary(ICSID ARB/03/16,2006):布达佩斯机场航站楼的运营权被拿走,也是征收。它的真正看点是非法征收的估值日——ADC 用的是裁决日,不是征收日;M6 讲。

还有一种常见的"拿走":税。

税和罚款不是另一个宇宙;它们还是问同一组问题:拿走了多少、是不是只针对你、有没有违背具体承诺。

一般税收不是征收——国家总要收税。但如果税率高到没收性、或者专门针对外国人、或者违背了具体的税收承诺,就可能越线。

这条线没有统一公式,看程度和歧视。

罚款也一样。正常的罚款不是征收;但如果罚款高到没收性、或者专门针对外资、或者没有正当程序,就可能越线。

五、警察权:国家的安全阀

先把两个问题分开:第四节问的是"已经构成征收,这次征收合不合法";这一节问的是"根本不构成征收"。公共目的可以让征收合法,但不能让征收消失;警察权则是直接说"这不是征收"。两条线看起来都在说"为了公共利益",法律后果完全不同。

警察权是国家的"不赔"通道:善意的、非歧视的、为了公共福利的规制,不构成征收。

Methanex 和 Philip Morris 都走这条通道。

但它不是万能牌。三个条件缺一个,就可能变成征收:①为了公共福利(善意);②非歧视;③比例适当。

Philip Morris 里,仲裁庭还加了一句"判断余地":公共健康是政府的责任,仲裁庭应该给政府判断留空间。

这不是说政府说了算,是说仲裁庭不会用自己的判断替政府做公共健康决策。

反过来说,警察权什么时候失效?

不诚善(比如专门针对外资)、歧视、比例失当——任何一个出现,国家就不能再拿"公共利益"当挡箭牌。正当程序在第四节(合法征收)和 M4(FET)里各有位置;在警察权这一层,先看这三条。

六、比例:不是"目的正当就够"

Tecmed 把比例原则引进来:措施和要保护的公共利益之间,要相称;对投资者的负担不能过分。

它问三件事:目的是不是正当?手段是不是必要?负担是不是过重?

"手段是不是必要",就是问有没有更轻的办法:如果政府可以用更少的限制达到同样的目的,却选了最重的那种,比例就有问题。

Philip Morris 没有另造一套比例测试;它把比例放进警察权的三要件里:公共福利、非歧视、比例适当。所以别把"三要件"和"比例三问"当成两个东西——前者是警察权的门槛,后者是第三个条件(比例)里的具体问法。

比例不是精确数学。不同庭会给出不同答案;但它的作用是把"只要为了公共利益"这句话挡住——目的正当,手段也可能过头。

七、合法期待:你能期待法律不变吗

Tecmed 说:投资者对填埋场的长期收益有合理期待;许可证虽然一年一续,但按行业惯例和此前的做法,他期待能继续运营。

Parkerings(M4 会讲)说:没有稳定条款,投资者又知道立陶宛在转型,法律会变;所以没有合法期待。

Philip Morris 说:合法期待要有"具体的承诺或陈述";烟草行业管制越来越严,是众所周知的事,不能期待环境不变。

三句话合起来:合法期待不是"法律不变",是"你有没有拿到一个具体的、让你可以依赖的承诺"。

所以稳定条款(stabilization clause)很值钱:合同里写明"法律变了怎么算",合法期待就有了具体依据。

没有稳定条款,也不是必输;但你要证明:有一个具体的承诺,或者法律变化完全不可预见。

合法期待要成立,通常要四样:一个具体的承诺;你据此投了钱;这个期待在当时是合理的;以及,管制环境没有明确告诉你"这里会变"。

四样缺一,期待就可能不成立。

合法期待不是征收的专利:它在 FET 里还会回来(M4)。在征收这一层,它问的是"这个负担是不是踩到了你具体依赖的承诺";在 FET 里,它问的是"国家的行为是不是破坏了你的正当期待"。同一个词,两个问法。

八、同一措施,三条线

同一项政府措施,可能同时触发征收、FET、NT。

Philip Morris 就是:征收加 FET,两条都告,两条都被驳回。

S.D. Myers(M4 会讲)是反方向:仲裁庭说,NT 和 FET 违反,但征收不成立。

所以写案例分析时,不要只告一条。先问:这个措施,拿走了什么?怎么对待我的?和别人比是不是更差?

三条线各有各的测试,不要混在一起。

举个例子:一项措施可能没有"拿走"你的财产(不构成征收),但对待你的方式武断、不透明(违反 FET);也可能对本国企业更宽松(违反 NT)。

三条线可以同时告,也可以只赢一条。

还有一个常见的混淆:征收 vs 合同违约。

国家不付工程款,是合同问题;只有它用主权权力取消合同、或者用规制把合同架空,才可能变成征收。

征收 vs 合同违约这条线,M1 第八节已经讲过:Vivendi 和 SGS 两案。这里只提醒一句:诉因错了,征收的门也进不去;M4 会把伞条款展开。

这一节不是第六道门,是一张路标:M3 只负责"拿走"这一面,另外两面在 M4。

九、气候与能源:新的战场

能源宪章条约(ECT)现代化、化石燃料退出,把 M3 的问题推到前台:国家为了气候目标关掉煤电厂、取消油气许可,算不算征收?

荷兰的煤电退出计划就被 RWE、Uniper 告上 ICSID:两家公司说,政府先鼓励投资煤电,后来要求 2030 年前关掉,踩了它们的合法期待。两案最后没有走到实体结论——德国法院以欧盟内部的投资协定冲突为由挡住,RWE/Uniper 撤诉。

所以这一块目前没有统一答案:有的庭看警察权,有的庭看合法期待,有的庭看比例。

对中国读者,这一块值得盯:中国的新一代 BIT 和 FTA 开始写"规制权"条款,就是想在这条线上留空间。

不只气候。环境、健康、劳工、人权,都会撞上同一道题:国家为了公共福利管制,投资者说这是征收或 FET 违反。

没有一条万能线;只能一个案子一个案子看:措施的性质、程序、比例、有没有具体承诺。

十、谜题解:界线不是"损失",是"性质"

回到 Metalclad 和 Methanex。

两家都损失惨重。区别不在损失大小,在四件事。

第一,措施的性质:Metalclad 的法令是永久封死,而且和联邦许可冲突;Methanex 的禁令是非歧视的公共健康规制。

第二,有没有具体承诺:Methanex 没有拿到"我不会管制"的承诺;Metalclad 拿到了联邦许可,并依赖它建完了厂。

第三,程序:Metalclad 的生态法令是在投资者建完厂之后突然落下的,没有给及时、有序、实质的理由;Methanex 走了正当程序。

第四,比例:Tecmed 的许可证不续,没有考虑更轻的办法;Philip Morris 的 SPR + 80/80 措施被认为比例适当。

一句话:征收不是"你亏了",是"国家把你的使用或收益永久拿走了,而且没有给出公共目的、非歧视、正当程序和补偿的理由"。

再收一句:Metalclad 是"构成征收,且没有补偿";Methanex 是"根本不构成征收"。这就是第四节和第五节的分界——先问是不是征收,再问征收合不合法。

十一、合上书,讲一遍

用三分钟,不看笔记,讲清五件事:

  1. 直接征收和间接征收,差在哪?
  2. Metalclad 为什么算征收,Methanex 为什么不算?
  3. 警察权的三个条件是什么?
  4. 比例原则问哪三件事?
  5. 合法期待什么时候成立,什么时候不成立?

讲不出,回到对应小节;不要往下翻。

十二、下一章

M4《什么算"不公平"?》——这一章问"拿走";下一章问"没拿走,但对待得不公平"。

你会看到,FET 不是"我觉得不公平",它有自己的门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