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际投资仲裁 · M4 · FET、FPS、NT、MFN 与伞条款
读这一章前,先握五个词:FET(公平公正待遇)就是国家怎么对待外资才算体面;FPS(充分保护与安全)就是国家要尽勤勉保护投资安全;NT(国民待遇)就是外国投资者不能比本国同类更差;MFN(最惠国待遇)就是你给第三国更好的,也得给我;伞条款就是把合同承诺"罩"进条约的条款。记不住没关系,下面每个词都会在该出现的时候再出现一次。
先看 Tecmed。西班牙公司在墨西哥建垃圾填埋场,许可证到期,政府不续。
仲裁庭说:墨西哥违反了 FET,也构成了间接征收。理由是:投资者对长期运营有合理期待,政府的决定不透明、不一致、比例失当。
再看 Parkerings(ICSID,世界银行下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,案号 ARB/05/8,2007)。挪威公司拿到维尔纽斯停车系统的 13 年合同;不到一年,立陶宛修法,禁止私人公司收停车费、执法;合同终止。
Parkerings 说:这也太不公平了。仲裁庭说:不违反 FET。
先把两个案子的事实摆清楚。
Tecmed 的填埋场,是建好、在运营的;许可证一年一续,政府此前一直续;这次不续,没有给替代方案。
Parkerings 的停车合同,刚签不到一年;立陶宛要加入欧盟,法律要跟欧盟接轨,修法是可以预见的;合同里也没有稳定条款。
先别往下读:两个政府都改了规则,两个投资者都亏了,为什么一个违反 FET,一个不违反?
第一种:我觉得不公平,就是 FET。
错。FET 有门槛,不是满意度调查。
第二种:只要为了公共利益,就不违反 FET。
错。目的正当,手段也可能武断、歧视、违反正当程序。
第三种:FET 就是国际最低标准。
不一定。NAFTA 把 FET 绑在习惯国际法上;Saluka 说 FET 是自治标准,保护更高。看条约怎么写。
NAFTA 的 FTC 2001 年解释把 FET 和 FPS 绑在习惯国际法上,不额外加东西。
Saluka 则说,FET 是条约自己的标准,可以比习惯法更高。
所以第一个问题不是"公平不公平",是"这份条约的 FET 是哪一种"。
Waste Management II(ICSID ARB(AF)/00/3,2004)给了最常被引用的标准。
它说:国家的行为,如果满足下面任何一种,就违反 FET。
一,武断、严重不公平、不正义、怪异。
二,歧视,而且让投资者处于 sectional or racial prejudice。
三,违反正当程序,导致结果违背司法正当性;或者行政程序完全不透明、不坦诚。
它还说了两句很重要的话:动机不如效果重要;国家有善意义务,不能故意用不正当手段毁掉投资。
但标准高。Waste Management II 自己案子里,墨西哥的行为有瑕疵,但没到这个门槛,所以不违反。
这段话的厉害之处,是它把"不公平"抬得很高:不是一般的错误、拖延、甚至一次不好的决定,而是"武断、严重不公平、怪异",或者"完全没有透明度"。
换句话说,FET 不是"民告官"的万能条款;它是给"离谱"准备的。
把上面几节收一下:FET 通常看四样——透明、稳定(合法期待)、正当程序、不武断不歧视。
四样不是四个独立要件,是一组观察点;不同条约、不同庭的侧重不同。
Tecmed 的期待成立:许可证一年一续,但投资者按长期运营来建厂;政府不续,没有给过渡、没有考虑更轻的办法。
Parkerings 的期待不成立:合同里没有稳定条款;立陶宛在转型,法律会变是可以预见的;投资者应该把这种风险算进投资结构。
Philip Morris 再补一刀:合法期待要有具体的承诺或陈述;烟草管制越来越严是众所周知的,不能期待环境不变。
规则:合法期待不是"我希望法律不变",是"我拿到了一个具体的、可以依赖的承诺,并且据此投了钱"。
具体承诺长什么样?
可以是一份书面保证、一个稳定条款、一个专门的许可条件;也可以是政府在谈判中明确说"我不会改这条规则"。
反过来,一般的立法变化、政策调整、甚至选举后的政策转向,通常不构成具体承诺。
Saluka(UNCITRAL,2006)把 FET 的内容说得更细:国家不能"明显不一致、不透明、不合理(和任何理性政策无关)、或者歧视(基于不正当区分)"。
它认定捷克违反 FET,因为:三家大银行拿到国家援助,IPB 被排除;政府还拒绝善意谈判。
但它也拒绝了征收请求:强制管理是为了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,属于正当规制。
这说明:同一套事实,FET 可以成立,征收不成立;两条线的测试不一样。
Saluka 还有一个细节:它告征收,输了;告 FET,赢了。
同一套事实,两条线得出不同结果,因为征收看"有没有拿走",FET 看"怎么对待"。
这就是为什么写案例分析要分开写:不要用"征收不成立"去推"FET 也不成立"。
FPS 是"充分保护与安全"。它不是"保证你的财产绝对安全",是"尽到合理勤勉"。
AAPL v. Sri Lanka(ICSID ARB/87/3,1990):斯里兰卡军警在军事行动中毁了一个养虾场。仲裁庭说:FPS 不是严格责任;政府有没有尽到合理勤勉?这里没有,所以违反。
Wena Hotels v. Egypt(ICSID ARB/98/4,2000):埃及国企强行接管两家酒店;政府知道,但不阻止、不恢复、不制裁。仲裁庭说:FPS 包括不作为;违反 FPS,也构成征收。
规则:FPS 看的是"政府有没有做它合理能做的",不是"结果有没有损失"。
FPS 保护的是什么?传统上是人身和财产的安全:暴乱、没收、第三方侵害。
它也可以延伸到"法律保护":如果国家纵容别人抢你的财产,或者警察不保护,可能违反 FPS。
但它不是"绝对安全"的保证;政府尽到合理勤勉,就够了。
NT 是"外国投资者和本国同类投资者比,不能更差"。
S.D. Myers v. Canada(NAFTA,2000):美国公司处理加拿大 PCB 废物;加拿大禁止出口,保护本国企业。仲裁庭说:同类情形要比同一行业;实际影响比动机更重要;违反 NT 和 FET,但征收不成立。
Feldman v. Mexico(ICSID ARB(AF)/99/1,2002):美国烟草出口商拿不到退税,本国出口商拿得到。仲裁庭说:比较对象是"同一类做香烟转售的出口商";这是事实上的歧视;违反 NT。
规则:NT 的战场是"比较对象"。比错了对象,结论就会反。
NT 通常三步:第一,找同类情形;第二,看待遇是不是更差;第三,看有没有正当理由。
三步里,最容易做手脚的是第一步。跟谁比?同行业、同规模、同时期、同政策背景——比错了,结论就反了。
MFN 是"你给第三国更好的待遇,也得给我"。
Maffezini v. Spain(ICSID ARB/97/7,2000):阿根廷投资者用 MFN,把西班牙—智利 BIT 里更短的等待期搬过来,绕开国内诉讼 18 个月的要求。仲裁庭说:可以;程序利益也可以搬。
Plama v. Bulgaria(ICSID ARB/03/24,2005):反过来说。MFN 不能创造同意;同意必须清楚、明确;争端解决条款是专门谈的,不能被一般 MFN 条款搬走。
Impregilo v. Argentina(2011):多数意见跟 Maffezini,Stern 仲裁员反对,说"权利和保护权利的手段是两回事"。
规则:MFN 能搬实体待遇,比较稳;能不能搬管辖权,分裂;同意不能推定。
Maffezini 自己也留了例外:如果搬过来的条款会破坏"公共政策",或者绕过"用尽当地救济"、"岔路口"这类基本结构,就不能搬。
Plama 则更进一步:争端解决条款是专门谈的,一般 MFN 条款搬不动;除非条约写得很清楚。
后来很多条约干脆写"反 Maffezini 条款",明确把争端解决排除在 MFN 之外。
伞条款是"国家要遵守它对投资作出的承诺"。它想把合同承诺"罩"进条约。
SGS v. Pakistan(ICSID ARB/01/13,2003):窄。合同违约不自动变条约违反;要有清楚、令人信服的证据;否则会打开洪水闸。
SGS v. Philippines(ICSID ARB/02/6,2004):宽。"shall observe any obligation" 就是条约义务;合同的存在和范围仍由合同法管;但因为合同有专属法院条款,程序暂停,等菲律宾法院算清金额。
规则:伞条款看措辞;它不改变合同的适用法;它可能给你一个条约请求,但不一定给你一个能立即审的程序。
SGS 两案的措辞差别很关键。
巴基斯坦的条款是"constantly guarantee the observance of commitments",菲律宾的是"shall observe any obligation it has assumed"。
前者模糊,后者具体;所以一个窄,一个宽。
但宽的那一案,也没有让投资者跳过合同里的法院条款;它只是说:你可以告条约,但金额要先由合同法院算清。
第一代中国 BIT(1980 年代到 1990 年代):国民待遇很少,或者写"尽可能";FET 有,但简单;争端解决窄。
第二代(2003 年中国—德国 BIT 起):国民待遇写实;FET 更详细;FPS;征收补偿接近 Hull 规则;ISDS(投资者—国家争端解决)扩大。
第三代(2007 年后,全面同意加例外)M2 已经讲过,这里不重复;这一节只比较第一代和第二代。
同一笔投资,在哪一代条约下,保护水平不一样。
写案例分析时,先看条约文本,不要背"中国 BIT 怎么样"。
第一代条约里,FET 往往只有一句"公平公正",没有 NT;第二代才把 NT、FPS、征收补偿、ISDS 写全。
所以同一家中国公司在两个国家投资,保护可能差很多;先看它签的是哪一代条约。
拒绝司法值得单独说一句:它不是"法院判错了",是"法院完全不公正"——拒绝受理、严重拖延、明显偏袒、或者判决违背最基本的正当程序。
门槛很高;国际仲裁庭不是东道国法院的上诉庭。
回到 Tecmed 和 Parkerings。
Tecmed 赢,不是因为"亏了",是因为:有具体期待、政府不透明、不一致、比例失当。
Parkerings 输,不是因为"没亏",是因为:没有稳定条款、法律变化可预见、政府有合理政策、没有歧视或恶意。
四道门:武断或歧视?具体承诺?比例?正当程序?
一句话:FET 不是"我觉得不公平",是"国家武断、歧视、违反正当程序,或者背弃了具体承诺"。
用三分钟,不看笔记,讲清六件事:
讲不出,回到对应小节;不要往下翻。
M5《国家怎么防?》——这一章问"国家做错了什么";下一章问"国家能不能说:我是为了公共健康、环境、危机"。
你会看到,抗辩不是"我理由正当"就够,它有自己的门槛。